招投标领域面广、环节多、专业性强,同时权力集中、资金密集、资源富集,容易滋生权力寻租和腐败问题。本期特聚焦高校招投标领域的典型案例,以案为鉴,引导大家严守招投标制度底线,筑牢廉洁自律思想防线,提升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,携手打造规范高效、阳光透明的招投标环境。

案例警示

某学校校长刘某某违规泄露招标信息、协助利益关系人中标问题
2022年至2023年,刘某某利用担任校长的职务影响,违反招投标法定程序,在项目未公开招标前,擅自将招标内容透露给老乡张某,帮助其提前获得信息优势,从而在承揽学校工程项目中获取不正当便利。刘某某的行为破坏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。2025年5月,刘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
某学校原副校长、某省中医院原院长何某某插手采购工作、大肆收受贿赂问题
2019年9月至2023年6月,何某某利用担任学校副校长及附属医院院长等职务便利,在医疗设备和试剂采购中,通过向下属打招呼、预设招标条件等手段,为其亲属名下公司中标提供帮助;同时,还为20余家单位和个人在设备、试剂、药品、耗材销售及工程承接、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,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巨额财物,涉嫌受贿犯罪。此外,何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,最终被给予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处分。2024年1月,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。

某学校原团委副书记赵某利用招标代理人身份串通投标、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
2018年至2019年,赵某作为招标代理方具体负责人,与特定投标人相互串通,在招标文件中刻意设置规避法律法规、有利于该投标人中标的条款,最终使其低价中标。此外,赵某还为所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,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。其行为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。2020年10月,赵某受到开除党籍、政务撤职处分。
纪法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二十三条【串通投标罪】
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,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,损害国家、集体、公民的合法利益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串通投标罪“情节严重”的立案标准:
1.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;
2. 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;
3. 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;
4. 采取威胁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;
5.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,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,又串通投标的;
6.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第三百八十二条【贪污罪】
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,是贪污罪。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第二十九条: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、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,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第一百零四条: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,为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、资源开发、金融信贷、大宗采购、土地使用权出让、房地产开发、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第一百四十一条: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,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(一)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、土地使用权出让、政府采购、房地产开发与经营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、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;
(二)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、兼并、破产、产权交易、清产核资、资产评估、资产转让、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;
(三)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;
(四)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;
(五)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、资产和资源的使用、分配、承包、租赁等事项。
